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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弟争遗产反目成仇,走诉讼明断案公平合理
作者:郭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0
许先生和王女士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女儿许大姐(化名),三个儿子许二、许三、许四,其中儿子许二于1997年去世,留有一子许某(化名)。许先生和王女士于2013年、2016年相继因病去世,许三及许四领取了二老的抚恤金共计十一万余元。王女士名下有房产两处。许三、许四以许大姐未尽赡养义务及二老留有口头遗嘱为由,拒绝跟许大姐分割二老遗留的房产及抚恤金。亲姐弟几人因继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产生隔阂及纠纷。(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许大姐的诉求有两点:依法继承父母遗留房产、抚恤金。
在庭审时,许三及许四辩称:
1、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给予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涉案房产所在地进行拆迁改造,相关部门调查时,王女士曾口头表明该两套置换房产归许三及许四所有;
3、许大姐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请求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
这些都在我方律师意料之中,据理力争,一一进行反驳。
第一,涉案房产为二老夫妻共同财产,前后去世后,为二人所留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告辩称父母在世时曾说涉案房产归许三、许四所有,但无证据证明。
第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许大姐、许二、许三、许四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许二先于二老去世,其子许某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许大姐、许三、许四及许某四人应对涉案房产平均分割,每人享有涉案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
第三,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系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款项,系死者去世后,对其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不属于遗产范围。二老去世后,原、被告四人均为其近亲属,参照法定继承四人应按均等分割原则享受抚恤金。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1、二老所留两处房产,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2、由领取了二老抚恤金的许三、许四在扣除为二老办理丧葬事宜等合理支出费用后,共同返还许大姐、许某各一万五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