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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作者:郭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0

案件简介苗女士通过朋友楚先生认识了季女士,季女士声称因做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至2016年间陆陆续续向苗女士借款共计二十五万元,楚女士为担保人。2020年年初疫情突发,苗女士自己也面临经济紧张的问题,多次向季女士索要借款无果,便致电我所咨询。(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邀请苗女士到所内会客室面谈,通过详细沟通了解到:苗女士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款项均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季女士。

律师提示:

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即既要双方形成合意,也需要交付货币才能成立因此,除了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出借人还需要提供证明资金已经支付的证据,而现金交付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存在较大风险。


律师了解到苗女士的出借款项来源于其银行定期存款,建议苗女士到银行复印定期存款的取款凭证。苗女士自己去银行办理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均未办成。考虑到借款金额较大,仅凭借条单一证据进行起诉风险过高,办案律师便陪同苗女士一起到银行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最终说服银行方将取款凭证提供给了苗女士。获得了取款凭证这一有利证据,与借条形成证据链,取得了优势。

楚女士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亦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楚女士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女士向苗女士借款二十五万元的事实,苗女士提交了借条、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相印证,说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苗女士有权要求季女士偿还借款。季先生辩称涉案款项系赌债,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本案中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苗女士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担保期限的问题,因本案中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苗女士于2020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故苗女士提起诉讼之日可视为宽限期限届满之日。即保证期间应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苗女士请求楚女士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保证期间,楚女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季女士追偿。

至此,该案顺利解决,得到苗女士的认可。

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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